編劇對影視作品海報、片花是否享有署名權?
我國《著作權法》第17條規(guī)定,視聽作品中的電影作品、電視劇作品的著作權由制作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并有權按照與制作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上述法律明確規(guī)定編劇享有署名權利。所以實務中,在電影作品、電視劇作品片頭片尾字幕為編劇署名,就是在表明編劇與這部影視作品的關聯(lián)關系,同時也是在作品上為作者署名的體現(xiàn)。而海報、片花是寄生于影視作品的衍生品,屬于宣傳物料,其作為影視作品商業(yè)宣傳的手段,其實只是宣傳本身的一種載體,與作品本身在法律外延上仍有區(qū)別。
在現(xiàn)階段司法實踐中,仍然更傾向于認為署名權應該以作品為載體。以“《羋月傳》編劇蔣勝男維權案”為例,浙江高院以海報、片花并非作品本身,不具備全面?zhèn)鬟_該作品相關信息的功能及我國《著作權法》未針對海報、片花署名作出規(guī)定,結合雙方合同及行業(yè)慣例,最終判決不予支持蔣勝男的該訴請。
綜上,在法律未進行明確具體的約定,且司法實務中傾向于認為只要影視作品本身進行了編劇署名即視為履行完畢署名義務的基礎上,為了確保權益的維護,針對影視作品本身之外的片花、海報等宣傳物料及其他衍生品,仍需要通過合同的形式對署名權內容、形式進行系統(tǒng)的約定。九游娛樂入口官網